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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Pharm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TPPA
第二条:本会是以天津地区医药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经济组织参加,并吸收外地医药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工作,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行业、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政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本会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协会会刊、简报,开展信息服务。
3.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4.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及产业化工作。
5.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让中介服务。
6.举办本行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出具行业证明文件。
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宣传、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医药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9.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10.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凡从事医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对本会理事的监督权和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或严重违反章程及行规行约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原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四)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和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
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